炼就“火眼金睛”,做投资“大圣”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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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我国资本市场有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是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在参与市场过程中,投资者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清楚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是增强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投资者更加成熟理性参与市场的核心内容。鉴于此,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联合投服中心以及威诺、盈科、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投资者权益300问”系列,围绕“知权、行权、维权”中的重点问题一一进行解答。本篇为该系列第一章“知权篇”中的第三篇,带您了解投资者知情权。

   

炼就“火眼金睛”,做投资“大圣”

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您享有明明白白了解公司重要信息的权利,例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治理状况、经营团队、重大决定等等,这个权利就是“知情权”。只有真切了解公司情况,您才可能做出正确有效的投资决策。下面,请随我们一起了解股东知情权,帮您炼就一双“火眼金睛”,看看能从哪些渠道获取上市公司的何种信息,助您成为投资“大圣”。

 

1、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股东的知情权,指的是公司股东享有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它是法律规定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包括查阅权和质询权。

股东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选举权、监督权或者决定股票买进卖出,以掌握公司经营与财务的可靠信息为前提。因此,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公司章程不得剥夺股东的知情权。

 

2、什么是查阅权?

查阅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其中,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会计报告进行查阅的权利。这些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体现。掌握这些重要的财务信息,可以让股东迅速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告获取公司信息,主要包括: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割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等。

 

3、什么是股东的质询权?

质询权是指股东有对公司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高管人员不尽职或失职行为提出质疑,并要求其改正的权利。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质询,列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对这些质询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应当记载于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股东大会是投资者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场所,同时也是股东行使质询权的最佳时机。

但股东质询权的行使,并不限于股东大会期间,股东亦可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交所e互动等网络平台向上市公司提问。此外还可通过参加投资者说明会、发函、致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行使质询权。

 

4、如何行使股东的知情权?

一是上市公司提供或者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将股东有权查阅的文件置备于公司,以备股东查阅,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披露公告信息。股东可以自行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查询,例如,您可以通过深交所下属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上市公司公告。

二是股东主动查阅。就有查阅权的文件(参见问题2),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提供并进行查阅。

三是通过有关机关查询。包括公众可向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上市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您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进行查询。

 

5、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地点和时间有限制吗?

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的合法权利,但亦须在及时实现股东知情权与保障公司正常经营之间取得平衡。对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地点、时间,以股东与公司双方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通常应在公司正常的营业时间和尽量不移动相关文件材料的合理地点进行查阅。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判决请求查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应根据判决书中明确的查阅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名录进行查阅。

 

6、股东的知情事项有限制吗?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不能被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剥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出行使《公司法》第97条规定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时,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查阅。但股东行使知情权,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公司有权请求股东赔偿相关损失。

 

 

小贴士: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重要权利,是实现股东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相关资料、询问公司经营有关问题,能更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也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本篇由北京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贺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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